2018-04-19
(2018年3月修改) ?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省直部門(單位)黨組(黨委)經批準可以實行巡察制度,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的監督網。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為落實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決策部署、加快建設美麗繁榮和諧四川提供堅強保障。 第四條??巡視工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堅持省委負責、統籌實施;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一般包括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主任。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省直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省委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研究提出每輪省委巡視對象建議名單,省委巡視組組長、副組長人選以及任務分工; (四)聽取巡視工作匯報;(五)研究省委巡視成果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七)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我省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年度巡視工作總結、重要情況和信息等; (二)向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 (三)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四)對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有關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及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指導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省直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巡察工作; (七)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八)辦理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專員為領導職務。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定重要事項。根據每次巡視任務需要,采取任命與聘任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實行一次一授權。 第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關心愛護巡視干部,暢通晉升交流渠道,加大教育培養和選拔任用力度,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分類建立巡視人才庫,選聘選派優秀干部到省委巡視組任職掛職,抽調紀檢監察、黨務、審計、財會、巡察等方面人員參加巡視工作,把巡視機構作為培養鍛煉干部的重要平臺。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三條??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應當設立巡視工作聯絡組,負責省委巡視工作聯絡、辦理交辦事項、督促巡視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針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到巡視對象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方(單位)進行延伸了解; (十二)開展專項檢查; (十三)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四)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省委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審計、政法等機關和組織、信訪以及對被巡視黨組織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省委巡視組根據了解到的各方面信息,結合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情況,制定巡視工作實施方案,報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應當提前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單位,協調安排省委巡視組進駐事宜。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或者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參加被巡視單位的巡視進駐動員會,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條??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應當采取適當方式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五條??巡視期間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可以形成情況專報按照程序報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六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問題線索報告、談話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涉及被巡視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線索及處理建議,應當向省委作出專題匯報。專題匯報材料應當及時報告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省委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九條??經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或者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參加被巡視單位的巡視情況反饋會。 (一)向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反饋巡視情況,主要傳達省委要求,嚴肅指出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除本人以外,其他涉及領導班子成員的問題線索都應當概要通報,督促其切實擔負第一責任人責任,并簽訂承諾書,存檔備查。 (二)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時應當嚴肅指出問題,對黨委落實主體責任、紀委落實監督責任、其他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提出明確要求。對巡視發現的典型問題可以點名通報。 (三)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將巡視有關情況報告省委和省政府分管領導,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情況時不得涉及反映領導干部的具體問題線索。 第三十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作出分類處置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省紀委;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省委組織部;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和相關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核查,并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巡視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五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巡視工作。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督促被巡視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抓好巡視整改落實。 第三十七條??紀檢監察、審計、政法等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提前泄露巡視工作計劃安排,泄露談話反映、舉報線索、擬深入了解的問題、巡視后報告和移交的問題線索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等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省委印發的《中共四川省委巡視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川委發〔2010〕1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