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反廉潔紀律行為清單
1.國有企業未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2.國有企業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
3.國有企業未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4.國有企業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5.國有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6.國有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7.國有企業違規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8.國有企業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9.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10.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11.國有企業違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12.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對工程物資進行招標。
13.國有企業違規轉包、分包。
14.國有企業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15.國有企業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16.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或資產。
17.國有企業在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或資產進行的財務審計或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18.國有企業組織提供和披霞慮假信身操縱中介機構對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或資產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
19.國有企業在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或資產期間未按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
20.國有企業違規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或資產。
21.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22.國有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23.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造成資產損失。
24.國有企業購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
25.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國有企業夫按規定及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26.國有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
27.國有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28.國有企業在投資并購過程中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存在重大疏漏。
29.國有企業在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30.國有企業在投資并購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31.國有企業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32.國有企業在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致使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33.國有企業對企業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34.國有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投資并購價款。
35.國有企業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
36.國有企業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37.國有企業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
38.國有企業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
39.國有企業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40.國有企業在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
41.國有企業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42.國有企業在企業改組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
43.國有企業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
44.國有企業設立“小金庫”。
45.國有企業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
46.國有企業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47.國有企業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
48.國有企業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49.國有企業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行為。
50.國有企業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
51.國有企業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
52.國有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
53.國有企業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54.國有企業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5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決策原則或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56.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決定捐贈、贊助事項。
57.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58.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
59.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60.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61.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企業改制之機轉移、侵占、侵吞國有資產。
6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個人從事本企業營利。
6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或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6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
66.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委托他人投資本企業的證券、期貨。
67.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本企業收益。
68.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本企業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69.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企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70.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
71.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批準兼職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將企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或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7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7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76.國有企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77.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78.按照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79.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
80.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和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81.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8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8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8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8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
86.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發生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87.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88.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榮譽或者其他利益。
89.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90.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91.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9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9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9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權。
9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
96.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貪污、侵占國有資產。
97.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挪用公司資金。
98.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當利益。
99.集團管控的國有企業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100.集團管控的國有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101.集團管控的國有企\對國家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
10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103.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104.國有企業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105.國有企業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106.國有企業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107.國有企業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08.國有企業在投資并購過程中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109.國有企業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110.國有企業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并購項目。
111.國有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112.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113.國有企業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114.國有企業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115.國有企業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116.國有企業境外經營投資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