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2
來源:成都市紀委監委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零容忍的態度反腐懲惡,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要求,全面提升打擊行賄受賄犯罪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持續釋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近日,成都市監察委員會、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 成都高新區四川省某機動車培訓公司、陽某單位行賄案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查處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賄行為。準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落實寬嚴相濟政策,精準有效打擊行賄。對于辦案過程中發現的行政審批環節失職行為,應當以案促改提出建議,實現辦理行賄犯罪案件“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四川省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動車培訓公司”),民營企業,單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區。 被告人陽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漢族,某機動車培訓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年,陽某結識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駕培管理科科長陳某(已判決),二人在交往中逐漸熟悉。2012年至2013年,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對駕校機動車駕駛培訓和考試能力開展清理整頓,要求按駕校真實合法訓練區域面積核定教練車數量。陽某為增加某機動車培訓公司教練車核定數量,請求陳某在核準訓練場、教練車配置等方面給予幫助,陳某表示答應。后陳某明知公司申報材料存在虛增訓練場地面積等情況仍違規通過審批,幫助某機動車培訓公司多獲得200余個教練車配置。 2012年12月初,陳某購買房屋時向陽某提出給予資金支持。陽某表示答應,并通過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給予陳某200萬元。2014年4月,陳某因害怕行為暴露向陽某退還110萬元。案發后,贓款已從陳某、陽某處全部追繳。 2020年11月13日,成都高新區監察工作委員會對該案立案調查,并對陽某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7日,成都高新區監察工作委員會以某機動車培訓公司、陽某涉嫌單位行賄罪移送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3月9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向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7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某機動車培訓公司、陽某構成單位行賄罪,判處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陽某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全部涉案款物。庭審中,某機動車培訓公司、陽某當庭認罪認罰服判,未再上訴。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著力深挖問題,堅決打擊行賄。2020年6月,接到上級監察機關指定管轄陳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后,成都高新區監察工作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陽某長期以來通過給予財物、借用車輛等方式拉攏陳某,并曾與陳某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陽某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圍獵”,嚴重侵犯了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對公平的市場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涉嫌行賄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以零容忍的態度對行賄受賄并重查處,對陽某涉嫌行賄問題進行研判,深挖隱藏背后的腐敗因素,依法對陽某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監檢充分會商,準確定性適法。2021年1月,成都高新區監察工作委員會就該案書面商請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審查。關于本案系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問題,經過充分會商后,一致認為本案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從犯罪意志看,陽某作為某機動車培訓公司的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是公司運營的實際決策人,其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活動時體現單位意志;從利益歸屬看,陽某請托陳某提供幫助是為了某機動車培訓公司能夠增加教練車配置,利益直接歸屬于單位而非個人;從辦案效果看,認定為單位犯罪對企業進行處罰,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有利于規范企業的經營活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監檢會商一致后,監察機關對某機動車培訓公司、陽某以涉嫌單位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 (三)堅持能動履職,優化行業生態。審查起訴階段,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走訪了某機動車培訓公司,詳細了解企業規模、員工數量等情況,經對陽某及家屬積極開展工作,促使陽某及家屬積極退贓110萬元。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準確地評估企業經營發展狀況和犯罪危害后果,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工作,并與監察機關溝通辦案中發現的行業治理問題。成都高新區監察工作委員會能動履職,針對該案暴露出駕校行業、駕培行政審批領域的頑瘴痼疾,向成都市交通運輸局移送問題線索5條。推動案發單位召開以案促改專題警示教育大會,深入剖析反思問題,同時排查風險漏洞,對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的教練車許可證予以清理,做實“后半篇文章”,助力行業生態的凈化修復。 【典型意義】 (一)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查處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賄行為。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政治意義,共同發力,協作配合,抓住懲治重點,不斷加碼遏制“圍獵”,對于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賄行為,要作為工作重點予以堅決打擊。一以貫之打擊行賄,形成有力震懾,推動實現腐敗問題標本兼治,才能助力營造行業健康生態,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二)準確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涉及公司企業行賄案件中,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需要在個案中予以準確區分。對于存在不同意見的,監檢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會商研判,從是否屬于單位意志、利益是否歸屬于單位等方面進行調查取證和法律認定。對于單位行賄案件,要綜合考慮單位和負責人員的主觀惡性、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既有利于依規依紀依法懲治犯罪,也有利于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修復,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三)以案促改延伸辦案職能,推動行政審批權依法行使。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領導干部的行為應當受到嚴懲,同時對案件反映出的在審批環節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應當深入分析,研判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監督缺位,推動源頭治理,以案促改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推動行政審批單位排查風險漏洞、規范權力運行、強化監督管理,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新都區顏某某行賄、買賣身份證件案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強銜接配合,從嚴從快打擊基層窗口服務領域行賄犯罪,有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互涉案件問題線索移送、信息共享、訴前會商,多措并舉提升打擊精準性和有效性。準確適用法律并案審查起訴,促進法法銜接融會貫通,著力標本兼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顏某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太和鎮某某街×號附××號。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顏某某為獲得查詢流動人口登記信息、違規辦理居住證等方面的幫助,向時任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新繁鎮派出所工作人員陳某某(已判決)請托。2017年8月至11月,陳某某違規為顏某某查詢流動人口登記信息上百人次,顏某某根據查詢人數通過微信向陳某某轉賬2萬余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陳某某先后多次幫助顏某某為并未在新繁鎮實際居住的人員違規辦理居住證500余張,顏某某通過微信向陳某某轉賬共計23萬余元,顏某某本人從中非法獲利40余萬元。 2018年4月至7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對顏某某、陳某某等人立案偵查,以涉嫌買賣身份證罪移送審查起訴。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顏某某涉嫌向陳某某行賄的問題,并及時向新都區監察委員會移送有關問題線索。2019年7月,新都區監察委員會對顏某某立案調查,經調查終結以涉嫌行賄罪移送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9月12日,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向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0月23日,新都區人民法院以顏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以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顏某某服從判決未上訴。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嚴查基層窗口腐敗問題,堅決打擊受賄行賄犯罪。顏某某通過“圍獵”、拉攏腐蝕窗口辦證人員,明碼標價違規辦理居住證謀利,請托人以非正當手段取得居住證達到解決在本地參保、機動車上戶、子女上學等問題的目的,嚴重侵害了群眾切身利益、影響了政府公信力。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顏某某涉嫌買賣身份證件罪一案中發現其涉嫌行賄問題后,及時向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新都區監察委員會收到該問題線索后,迅速響應、快查快移,準確適用法律移送審查起訴涉嫌行賄犯罪問題,依法追究行賄人刑事責任。 (二)強化監檢協作配合,多措并舉合力推進案件查辦。顏某某等人主要采取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取請托人代辦費、向陳某某行賄,該案涉及大量電子數據取證。新都區監察委員會、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加強協作配合,結合案件特點,適時提取系統大數據,通過鎖定雙方微信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通話記錄等電子證據,準確認定了行賄金額。案件調查終結后,新都區監察委員會及時將顏某某涉嫌行賄犯罪問題移送審查起訴,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及時追加罪名,與其涉嫌買賣身份證件罪并案審查起訴。同時,通過訴前會商對顏某某等人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和認罪認罰情形進行充分研討,準確適用法律提出從寬處理建議,達到寬嚴相濟的社會效果。 (三)探索建立行賄“黑名單”預警機制,提升查辦質效。顏某某等人通過窗口人員違規辦理居住證案發后,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聯合發力,及時督促開展自查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控風險。督促新都區公安分局及時對違規辦理的500余張居住證進行清理注銷,進一步規范基層窗口人員管理,強化業務辦理過程管控。新都區監察委員會、新都區人民檢察院積極探索建立行賄數據共享機制,根據調查終結報告、判決書等建立行賄人員“黑名單”,適時納入失信人員信息庫,在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實行準入預警。 【典型意義】 (一)高度關注民生領域腐敗問題,全面貫徹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要求。基層窗口服務單位直接面對群眾、服務群眾,辦理事項直接關系民生問題。行賄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對基層窗口工作人員竭力腐蝕,導致公權力運行失范,嚴重沖擊了社會公平正義,侵害了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堅持同向發力,充分履職盡責,著重對基層窗口辦事流程不公開、吃拿卡要、勾結黑中介非法謀取利益等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充分釋放全面從嚴、一嚴到底的反腐信號,促使窗口服務人員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維護窗口形象,推動構建清廉堡壘,切實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延伸監檢職能,切實形成反腐合力。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嚴格落實反腐敗協作機制,暢通問題線索移送渠道,加強互涉案件和問題線索移送。建立案件會商機制,適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梳理互涉案件交織點、取證共通點、辦理難點,精準確定調查方向,統籌推進互涉案件證據收集、調取工作,有效提升互涉案件辦理質效。強化溝通協調,準確適用法律并案審查起訴,促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形成持續反腐合力。 (三)堅決鏟除“圍獵“土壤,聯動發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在查辦案件的同時做好類案分析,強化震懾、促進治理。監察機關要深入剖析案件根源、分析問題原因,督促案發單位查找制度漏洞和監管盲區,及時整改完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聯動整合類案數據,對行賄人員、行賄手段、涉及領域等進行歸納總結,找出違紀違法特點,探索構建重點行業、關鍵領域行賄預警、預防機制,杜絕滋生行賄犯罪空間,進一步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新津區袁某某行賄案 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加大對住建規劃等行賄犯罪“重災區”的查處力度。對于行賄人多次行賄、巨額行賄的,應當從嚴打擊。同時注重在案件辦理、追贓挽損、行業治理等方面打好反腐敗“組合拳”。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漢族,新津某建材經營部負責人。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袁某某為請托或感謝時任新津縣住建局黨組副書記、新津縣住保中心主任張某(已判決)、成都某置業公司經理史某(已判決)等人在違規搬遷、搬遷賠付等方面給予的幫助,分別向張某、史某等4人行賄共計1035萬元。經核實,袁某某通過行賄非法獲利共計5661.5549萬元。 2019年3月26日,該案由新津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依法指定管轄交大邑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4月7日,大邑縣人民檢察院以袁某某涉嫌行賄罪提起公訴。2021年9月7日,大邑縣人民法院以袁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追繳袁某某違法所得5661.5549萬元及其孳息。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0月1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深挖腐敗線索,有效打擊受賄行賄犯罪。張某涉嫌貪污、受賄一案案發后,新津縣監察委員會堅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聚焦案件背后利益鏈條,及時發現袁某某行賄線索,依法對其展開立案調查。當發現袁某某斷絕通訊潛逃后,立即協調公安機關從外地某酒店將其擋獲,并果斷對其采取留置措施。經查,袁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間,分別向張某、史某、陳某、王某某行賄,通過利益輸送,在涉案企業房屋違規啟動搬遷、測繪評估、發放搬遷補償款等方面得到關照。新津縣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發生在住建領域,袁某某多次向負責當地搬遷項目啟動、測繪評估、搬遷資金保障等部門領域的領導行賄,且涉嫌行賄犯罪數額巨大,精心編制起了權錢交易的利益網,性質惡劣,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搬遷規劃生態,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當從嚴打擊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強化一體監督,積極推進追贓挽損。通過大量細致地調查工作,獲取充分證據后,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充分溝通協商,一致認為袁某某通過向張某等人行賄違規啟動搬遷項目,從中獲取巨額利益,屬《刑法》第389條規定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袁某某通過行賄犯罪獲取的不正當利益,堅決依法予以追繳。調查期間,監察機關及時開展追贓工作,充分發揮監檢一體化監督優勢,先后在眉山、西昌等地,依法查封袁某某通過行賄犯罪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3處,價值人民幣1300余萬元。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耐心釋法說理,積極促使袁某某退繳贓款,依法扣押現金人民幣41萬元,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在檢察機關建議下,審判機關依法對查扣在案的1300余萬元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沒收,并對剩余贓款進一步開展相關工作。 (三)保持高壓態勢,加大處罰力度。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從嚴懲治行賄犯罪,保持嚴打高壓的強大態勢。本案在移送審查起訴后,新津縣監察委員會與大邑縣人民檢察院在從嚴打擊住建領域行賄犯罪基礎上,就刑罰措施、量刑建議等充分交換意見,達成共識。檢察機關在綜合全案整體情況后,認為本案行賄情節特別嚴重,行賄人獲利數額特別巨大,提出判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的量刑建議,并被審判機關采納。 (四)注重綜合治理,推動標本兼治。針對該案暴露出住建規劃、搬遷補償領域的問題,新津縣監察委員會進一步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對受理的住建系統相關信訪舉報及時分流轉辦,并加大對住建系統重點崗位、重點人員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同時積極延伸職能,認真落實以案促改工作,制發監察建議13份,倒逼新津縣相關單位落實責任,從嚴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機制。上述單位對建議全部予以采納并進行了全面整改。同時,相繼出臺《新津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費用標準》《新津縣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完善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從源頭上規范搬遷領域行權行為,助力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彰顯對行賄零容忍的堅定決心。 【典型意義】 (一)貫徹受賄行賄一起查,嚴厲打擊行賄犯罪。對住建規劃領域等行賄犯罪“重災區”零容忍,在辦理住建領域行賄案件過程中,對向多人行賄、巨額行賄的,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特別是針對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重點崗位人員竭力腐蝕,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影響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要從嚴打擊。 (二)同向發力協作配合,加大推進追贓挽損力度。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辦理行賄案件過程中,應當加強銜接配合,要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不讓行賄人因行賄獲利。在準確認定行賄犯罪違法所得數額基礎之上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行賄人涉案資產,最大程度減損挽損。 (三)強化綜合治理,提升案件辦理效果。在辦理行賄案件時,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深化相關行業領域問題標本兼治。既要通過組織觀看警示教育片、政策宣講等發揮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又要針對深層次問題,依托制發監察建議等措施,及時補齊制度短板、漏洞,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都江堰市王某行賄案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涉及房產交易領域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成片式”“鏈條式”圍獵的,堅決斬斷“圍獵”和甘于被“圍獵”的利益鏈。要深化監檢配合,提升打擊行賄犯罪精準性、有效性,提高案件辦理質效。要堅持懲防并舉,在嚴厲打擊行賄犯罪的同時,通過多種方式,增強黨員干部的責任意識、規矩意識、底線意識,提升拒腐防變能力。要充分發揮監察建議、檢察建議作用,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機制、開展專項整治,從源頭上治理民生領域腐敗問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漢族,都江堰市某擔保公司原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二手房交易貸款抵押等業務。 2018年初至2019年7月,王某在為他人辦理二手房交易過戶過程中,為逃避應繳稅款,請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產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陳某、市稅務局工作人員王A偽造房屋交易完稅證明,并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王B、王某某、姚某,利用其負責不動產交易接件、預審、系統錄入以及打印網簽合同的職務之便,違反程序規定,不按規定審核完稅證明原件,違規為未繳納和少繳納稅款的二手房交易辦理接件、預審和產權證。事后王某向陳某、王A等人支付感謝費共計人民幣76萬元。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政府對都江堰市區域實行住房限購政策,此后至2019年7月期間,王某請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產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陳某,利用陳某負責購房資格審核的職務便利,為不符合購房資格的人員違規通過購房資格審核提供幫助,事后王某向陳某支付感謝費共計人民幣20萬元。 2019年9月9日,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將王某行賄案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補充調查,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于2020年2月3日新增行賄犯罪事實向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3月12日,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9月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積極推進行賄受賄一起查,嚴厲打擊住建領域行賄犯罪。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接到都江堰市公安局移送的線索后,及時啟動案件雙向協查機制。調查發現,王某通過請托都江堰市稅務局交易大廳、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產權交易中心、都江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公職人員,在稅費繳納、購房資格方面弄虛作假,嚴重影響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應予以嚴懲。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組建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以王某為突破口,加大調查力度,兵分多路走訪相關中介和涉案單位,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判斷該案涉及面廣、人員多,隨即督促都江堰市住建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稅務局等單位全面開展自查,對大量二手住房數據進行鎖定,再次全面檢查審核。最終查明以王某為代表的黑中介勾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交織成了以少數人為核心、部分臨聘人員為節點、中介等其他社會人員為觸角的腐敗網絡。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涉嫌受賄、行賄人員11人,涉案金額340余萬元。 (二)強化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由于該案件涉及人員眾多、且跨部門、領域較廣,職務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交織,為高效、安全開展案件查辦工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多次召開案件咨詢論證會議,就案件偵查調查方向、證據收集、法律適用及強制措施等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協同推進案件調查偵查進度。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案件后,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列明監察機關應予調查的問題,并對每一項補證內容進行分解細化,分析論證補證的目的和方向,引導調查完善證據鎖鏈,提出可重點結合被告人供述、固定微信轉賬記錄、銀行交易記錄、二手房過戶記錄等客觀證據進行分析梳理。最終精確認定行賄人犯罪金額為96萬元,為案件后期處置扎實證據基礎。 (三)能動履職,延伸監檢職能。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堅持嚴厲打擊行受賄犯罪的同時,注重腐敗預防工作。一是案發后及時組織案發單位內部開展自查,督促有關人員主動交代問題,在都江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王某某主動投案并交代受賄事實后,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及時組織人員在涉及二手房交易的相關部門進行政策宣講,闡明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查辦房產交易領域腐敗的決心,促使4名涉案人員主動投案;二是根據案件情況,制作了警示教育片《不翼而飛的房產稅》,組織都江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集中觀看,共6000余人接受警示教育;三是在成都市監察委員會的指導下,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在各鎮街全覆蓋開展“以案釋法”壩壩會20余場,推進警示教育“巡回課堂”進部門、進機關。 (四)多措并舉,積極推動系統治理。監檢部門能動履職,針對該案暴露出的房產交易領域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問題,充分發揮監察建議、檢察建議堵漏建制功能,深入相關職能部門,通過調閱檔案、針對性訪談等方式,查找管理中信息共享不暢、審查不嚴、教育監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提出了操作性強的對策建議,向稅務部門、住建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發出監察建議、檢察建議,督促案發單位源頭治理,在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完善部門工作銜接機制、細化資格審查工作措施、強化聘用人員監管等方面舉一反三、專項整治,并跟蹤落實情況,做到依法辦案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針對該腐敗案件暴露出的監管漏洞,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強化追責問責,啟動“一案雙查”,對都江堰市住保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4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典型意義】 (一)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嚴查房屋交易領域犯罪。房屋交易領域腐敗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突出重點,堅持靶向打擊,加強協作配合,凝聚共識,對涉及房產交易領域的犯罪加大打擊力度,特別是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重點領域、重點崗位的國家工作人員“成片式”“鏈條式”圍獵,嚴重影響社會公平公正的行賄行為,更應嚴查徹查,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切實推動腐敗問題標本兼治。 (二)依法履職凝聚反腐敗工作合力,保障案件辦理質效。在辦理涉案人員眾多、跨部門、領域較廣的行賄案件過程中,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深化監檢配合,充分運用提前介入、案件咨詢論證等機制提升打擊行賄犯罪精準性、有效性,提高案件辦理質效。 (三)突出打擊重點,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的行為零容忍。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一些領域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現象突出,有的行賄人為謀取自身利益,對公職人員竭力腐蝕、精準“圍獵”,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和社會公平正義。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必須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重點打擊多次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的行賄犯罪,堅決斬斷“圍獵”和甘于被“圍獵”的利益鏈。 (四)深化系統治理,推動腐敗問題標本兼治。該窩案涉及部門多、人員廣,且被“圍獵”對象多為窗口單位的年輕干部,行賄者“圍獵”目標特定、目的明確,且存在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的普遍性問題。這些行賄行為不僅擾亂了二手房市場的正常秩序,更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監察機關在行賄案件辦理中應梳理排查短板漏洞和腐敗風險點,探查案件背后的原因及應對方法,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實現辦理行賄案件“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持續凈化營商環境,有力提升群眾“三感”。 (五)多措并舉,督促相關部門完善監督機制。監察機關要結合辦案,通過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政策宣講、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增強黨員干部的責任意識、規矩意識、底線意識,提升拒腐防變能力。同時應對發現的典型性問題深入研究,注重綜合治理,從背景、人員、制度等方面入手對案件進行剖析,依法提出完善制度、防控風險的具體措施。監察機關要充分用好監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機制、開展專項整治,從源頭上推動重點領域腐敗問題解決,提高社會治理能力,服務地區經濟發展。 彭州市簡某某行賄、貪污、串通投標案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大對幫扶救災、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內行賄犯罪的查處力度,推動構建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親清政商環境。寄生性腐敗往往會形成以貪腐干部為中心的利益共同體,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破除寄生性腐敗背后的利益鏈條,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注重互涉案件的線索移送和協作配合,確保互涉案件在程序銜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做到統一均衡。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要堅持把監察建議、檢察建議作為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以案三促”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簡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漢族,成都潤某農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09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簡某某為承攬工程項目,向彭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汪某甲(汪某甲與簡某某系舅甥關系)提出請托,簡某某以現金或幫助投資的名義送給汪某甲或汪某甲指定的人共計222.86萬元。期間,簡某某為感謝時任彭州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彭州市林業局”)副局長周某甲(已判決)在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的幫助,送給其現金10萬元。 2009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簡某某為承攬工程項目,采取掛靠多家公司參與圍標、給予賄賂勸退其他競爭者等方式,串通投標報價,先后中標彭州市麗春鎮災后重建統規自建一標段、白鹿鎮風貌改造、林業局歐投項目D標段等六個工程項目,中標工程項目合同金額超過5000萬元。 2010年7月,汪某甲調至彭州市林業局,任黨組書記、局長,其了解到國家每年會對特定的林業項目給予補助,遂與簡某某共謀,以二人共同成立的成都潤拓農業有限公司名義,采用虛增種植面積、偽造報賬資料、重復申報等方式,套取林業項目補助資金共計98.1669萬元。 2018年10月23日,彭州市監察委員會以簡某某涉嫌貪污罪、行賄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1月22日,彭州市公安局以簡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將簡某某涉嫌貪污罪、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并案審查。2019年1月21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3月27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簡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以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簡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循線深挖徹查,從源頭斬斷寄生性腐敗鏈。彭州市監察委員會在辦理彭州市麗春鎮某專業合作社騙取國家林業補貼資金問題線索時,發現汪某甲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經查,汪某甲與簡某某系舅甥關系,兩人之間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汪某甲任彭州市人大辦公室主任期間,簡某某通過汪某甲的職務便利承攬了當地多個工程項目。汪某甲調任彭州市林業局局長后,了解到國家每年會對特定的林業項目給予補助,便與簡某某商議,由其子汪某乙制作虛假資料,以其與簡某某共同成立的公司名義,騙取林業專項補貼。彭州市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系親屬間聯手作案,拿公權換私利,嚴重破壞社會公平正義,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應堅決打擊。2018年7月23日,彭州市監察委員會決定對汪某乙涉嫌貪污犯罪、簡某某涉嫌貪污犯罪、行賄犯罪立案調查。 (二)加強協作配合,提升互涉案件辦理質效。在案件調查階段,彭州市監察委員會發現簡某某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在對其涉嫌行賄犯罪立案調查的同時,將其串通投標問題線索移送彭州市公安局同步立案偵查。并且充分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作用,多次召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統籌互涉案件辦理進度,就取證方向、證據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充分溝通。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提前介入案件調查、偵查,就行賄金額的認定、部分行賄事實是否屬于未遂、行賄違法所得的認定和追繳、電子數據固定等方面與彭州市監察委員會、彭州市公安局進行充分溝通,并在提前介入過程中,及時了解掌握互涉案件辦理情況,溝通協商移送起訴工作進度,確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程序銜接暢通。在調查、偵查完畢后同期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將受賄、行賄及串通投標等案件并案審查起訴,為確保互涉案件質效提供了實踐經驗。 (三)注重感化教育,積極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案中,簡某某行賄金額巨大、情節嚴重,同時還涉嫌貪污罪和串通投標罪。在案件查辦前期,簡某某因顧慮較多、壓力過大而產生了消極抵觸情緒。彭州市監察委員會一方面根據簡某某的性格特征、生活經歷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取證調查方案,另一方面向簡某某講清法律政策,充分告知主動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的相關規定。最終,簡某某放下心理包袱,不僅如實供述了其與汪某甲之間的利益輸送,還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它行賄事實和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悔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其在調查階段就認罪悔罪,認罪態度較好,綜合考慮其自首、行賄的數額、次數、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后果等因素,可以對其作出大幅度量刑減讓,并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彭州市人民法院采納了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四)聚焦重點領域,開展突出問題系統治理。本案辦理過程中,彭州市監察委員會重點聚焦林業系統腐敗問題,通過簡某某的供述獲得其他問題線索,乘勝追擊,圍繞監管失職、利益輸送等方面開展調查,先后對局、鎮、村黨員干部共計14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同時由點及面,通過制發監察建議、開展專項巡察等方式,發現和督促整改資金項目管理中驗收缺少監督、資金撥付、審批不完善等問題53個,修訂和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林業項目審批指南》等規定共計8項。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向林業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行政機關深刻吸取教訓,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強化源頭治理,堵塞監管漏洞。 【典型意義】 (一)要加大重點領域行賄犯罪的查處力度。幫扶救災、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的行賄犯罪,不僅嚴重破壞營商環境和市場公平競爭規則,而且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應認識到上述領域行受賄犯罪的政治危害,要加強協作配合,加大查處力度,切實推動解決重點領域內的頑瘴痼疾,推動構建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親清政商環境,回應人民群眾對新時代監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要破除寄生性腐敗背后的利益鏈條。寄生性腐敗呈現以貪腐干部為中心,親屬多在領導干部的分管范圍或職權影響范圍內獲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背后往往存在一條以親屬關系為紐帶的隱秘利益輸送鏈,對政治生態、經濟發展、社會環境產生了巨大危害。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大打擊親屬寄生式腐敗的力度,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發現一起,嚴查一起,斬斷利益輸送的鏈條,破除權錢交易的關系網,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要注重互涉案件的線索移送和協作配合。監察機關辦理其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發現被調查人同時涉嫌公安機關管轄的其他犯罪線索的,應及時將其他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將情況通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及時主動向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通報相關案件辦理情況。要強化互涉案件辦理銜接協作,同步調查偵查、同步移送審查起訴,提高互涉案件的整體辦理質效。 (四)要立足辦案強化“以案三促”治理效能。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注重查找問題根源、挖掘制度漏洞,對辦案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根據問題提出切實有效可行的建議,持續把監察建議、檢察建議作為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強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做到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綜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