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為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和明確規定黨的各級各類組織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的基礎性、主干性中央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對違犯黨紀的黨員實施紀律處分的實踐做法確定下來,確保處分違紀黨員工作沿著正確政治軌道開展,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持續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具有重要意義。 將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貫穿始終 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我們黨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最高政治原則,也是包括紀律檢查機關在內的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決落實的首要政治任務。 《規定》堅持把準政治方向,明確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指導思想,通過對批準權限和程序的細化規定,將黨的領導貫穿于處分違紀黨員工作始終,堅決維護黨中央定于一尊、一錘定音的權威,將“兩個維護”落實到實施黨紀處分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充分體現了處分違紀黨員工作的鮮明政治屬性和首要政治要求。 《規定》總則第二條強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嚴格按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實施黨紀處分。 強調要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壓實各級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特別是“一把手”第一責任人責任,確保黨對處分違紀黨員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決保障處分違紀黨員工作沿著正確的政治軌道開展。 為持續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奠定堅實法規基礎 黨章明確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貫穿于管黨治黨全過程和各方面,開創了黨的建設新局面,為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強政治保證。 本著尊崇黨章、貫徹黨章的原則,《規定》側重于在查清事實、定性量紀的基礎上,對實施處分的權限和程序作出全面規定,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一起構建了系統完備的監督執紀工作基礎性程序規定,進一步扎緊織密了“三不腐”一體推進的制度籠子,強化了管黨治黨全面從嚴、一嚴到底的制度約束,為依規依紀開展監督執紀工作,持續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奠定了堅實法規基礎、提供了堅強制度保障。 《規定》全面系統地規范了從黨的中央委員會到黨的基層組織,給予不同層級、不同類型黨員和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的批準權限,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沒有例外。比如,對于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委委員,《規定》明確要求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在附則中強調,“嚴重觸犯刑律”指的是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上述規定既落實了黨章關于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應當被開除黨籍的嚴肅要求,又體現了抓住“關鍵少數”、從嚴教育管理的一貫方針;同時,也體現了對紀委委員與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要求一致、一律從嚴。 落實落細黨章關于處分違紀黨員的原則要求 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面從嚴治黨的總依據和總遵循。《規定》本著尊崇黨章、貫徹黨章的原則,對黨章中關于處分黨員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予以細化、明確和重申。 對于黨章已有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比如,黨章明確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但并未明確何為“特殊情況”。對此,《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將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委可以直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的“特殊情況”明確和細化為“案情涉密、敏感的”“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的”等7種情況。只有具有《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特殊情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委方可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兑幎ā返诙邨l第二款所涉黨的組織、具備第二十九條所列條件之一的基層黨委,以及具備第三十一條所列條件之一的黨組(黨委)、黨的工作機關等相應黨的組織,對于其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在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決定給予被審查人黨紀處分?!兑幎ā返谌邨l第二款所涉黨的組織、具備第二十九條所列條件之一的基層黨委的同級紀委、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向特定領域、行業、系統以及第三十條第四款所涉代表機關等相應派出的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含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提級審查下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員或者在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決定給予被審查人黨紀處分。 對于黨章提出的原則性要求予以明確。例如,黨章提出,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但在此前的執紀實踐中,對于留黨察看后恢復黨員權利或者開除黨籍的具體程序缺乏明確可行的操作規范。有鑒于此,《規定》對留黨察看期滿后的相關處理權限和程序予以明確,即:應當恢復黨員權利的,由其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經基層黨委審議后層報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審議批準。該黨委(黨組)同意按期恢復黨員權利的,作出恢復黨員權利決定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鶎狱h委批準給予黨員留黨察看處分的,恢復黨員權利由該基層黨委批準,恢復黨員權利決定由基層黨委或者基層紀委下達。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的,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經報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批準,作出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的決定。應當開除黨籍的,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履行處分審批程序。通過明確上述程序要求,為留黨察看期滿后的相關處理工作提供了指導和依據。 對于黨章已有的明確規定予以重申。《規定》在嚴格落實黨章規定的同時,順暢銜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再次明確重申基層紀委有權批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規定具備特定條件的基層黨委的同級紀委,可以依照規定直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并可以批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通過重申基層紀委的黨紀處分批準權,既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了黨章要求,又切實可行地解決了實踐中普遍反映的疑難問題,做到了于法有據、于事有效。